消费税暂行条例( 二 )


消费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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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税率调整对比一是对烟类中的甲类捲菸和乙类捲菸增加从量计征0.003元/支规定,而且乙类捲菸税率从40%降到30% 。二是不再区分粮食白酒与薯类白酒,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 。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 。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定,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是按体积标注计量单位的,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不得按酒度折算 。这不不仅解决了征管中对酒的分类处理,便于徵收,也堵塞了企业利用类别差异进行避税的漏洞 。同时,新条例对啤酒分类简单化处理,具体甲乙类需重新确定 。三是新增、调整和取消税目条例化 。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錶、游艇、木製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 。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 。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取消护肤护髮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髮品徵税範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 。调整小汽车税目税率、取消小汽车税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子目 。在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调整机车税率,将机车税率改为按排量分档设定;调整汽车轮胎税率,将汽车轮胎10%的税率下调到3% 。消费税申报和纳税期限有变化旧条例规定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一个月,新条例则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一季度的纳税期限,具体适用对象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为了和增值税申报期限改变相适应,新条例将旧条例规定的10日申报期调整为15日 。新条例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新条例规定,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对比旧条例规定的7日延长了8天 。消费税纳税申报地点进一步明确旧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新条例将“国家另有规定”调整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明确有特殊情况规定权的部门为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关于申报纳税地点,旧条例明确是“核算地”,但对于如何才算“核算地”征纳双方把握起来都有一定的难度,也在实际执行中有着争议 。新条例则把申报纳税地点具体化,指出是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便于征纳双方执行 。条例正文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託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託方为个人外,由受託方在向委託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委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託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準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複合计税(以下简称複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实行複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七条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实行複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八条委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託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实行複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託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第九条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实行複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第十条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第十一条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徵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徵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併计征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託方为个人外,由受託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十五条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消费税的徵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税率表税 目 ;税 率一、烟⒈捲菸⑴甲类捲菸 56% 加0.003元/支 (生产环节) ⑵乙类捲菸 30% 加0.003元/支 (生产环节)⑶批发环节 5%⒉雪茄菸 36%⒊菸丝 30%二、酒及酒精⒈白酒 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⒉黄酒 240元/吨⒊啤酒⑴甲类啤酒 250元/吨⑵乙类啤酒 220元/吨⒋其他酒 10%⒌酒精 5%三、化妆品 30%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⒈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5%⒉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10%五、鞭炮、焰火 15%六、成品油⒈汽油⑴含铅汽油 1.40元/升⑵无铅汽油 1.00元/升⒉柴油 0.80元/升⒊航空煤油 0.80元/升⒋石脑油 1.00元/升⒌溶剂油 1.00元/升⒍润滑油 1.00元/升⒎燃料油 0.80元/升七、汽车轮胎 3%八、机车⒈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 3%⒉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10%九、小汽车⒈乘用车⑴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1%⑵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⑶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5%⑷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9%⑸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12%⑹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25%⑺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40%⒉中轻型商用客车 5%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10%十一、高档手錶 20%十二、游艇 10%十三、木製一次性筷子 5%十四、实木地板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