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加盟( 二 )


特许加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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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誌、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契约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契约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範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契约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範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範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档案、资料:(一)营业执照複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複印件;(二)特许经营契约样本;(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画书;(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档案、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档案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档案、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 。特许人提交的档案、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档案、资料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採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契约 。特许经营契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準要求和保证措施;(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八)特许经营契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九)违约责任;(十)争议的解决方式;(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契约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契约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契约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契约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 。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契约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準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契约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第十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契约约定的用途使用 。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十八条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契约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第二十条 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契约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契约文本 。第二十二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範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誌、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画;(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準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契约 。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许可、专利许可的,依照有关商标、专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指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製定特许经营活动规範,加强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特许人,不适用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项目费用1.契约应详细列明特许者提供服务的项目2.有无隐藏不可预见的费用?契约期间1. 期限长短有无明确?2. 期限是否和租约配合?契约延续1. 期满后可否续约?2. 续约有无条件?若有,条件为何?是否详细明列?加盟金、权利金及其他款项1. 加盟金到底包含哪些项目?2. 其包括开张时的存货或新货吗?3. 多少自备款可开始营业?4. 是否须缴纳定期权利金?如何计算?如何给付?5. 特许者是否提供记帐、报税等服务?如有,是否须额外缴交费用?6. 是否必须加入合作广告计画?其费用的分摊如何计算?特许者提供哪些产品或促销服务?商圈保护1. 契约有无授予独占区域?2. 独占区域是否在有些目的或营业额达到某种标準即终止?採购生财器具 1. 是否所有的生财器具都必须向特许者购买?其价格及条件是否合理?2. 特许者是否提供贷款?选择地点1. 特许者是否协助选择地点?2. 谁对地点的选择作最后决定?3. 装修蓝图是否由特许者提供?4. 有无定期重新装潢及翻新的要求?5. 如须申请更改建筑使用执照,谁负责提出申请及负担起费用?6. 租约条款约束?教育训练1. 特许者是否要求加盟者参加训练课程?2. 有无继续教育及协助?3. 是否持续性的提供加盟者员工训练的配合?4. 是否要付费用?费用多少?财务协助1. 特许者是否提供财务协助或协助寻找贷款?2. 如有提供财务协助或贷款,其条件是否合理?3. 特许者是否提供缓期付款的优惠?4. 有无抵押?採购对象限制1. 契约是否要加盟者只能向特许者购买所需的货品?或只能向特许者指定的厂商购买?2. 如有,其价格及条件是否合理?限制营业範围及贩卖之物品1. 契约是否对所购卖物品的项目有所限制?2. 限制是否合理?如须卖其他物品,有无须特许者同意的申请步骤及程式?竞业禁止1. 契约是否限制加盟者在约满或转让后,不得从事同类型的商业行为?2. 如有,其期限及区域是否合理?会计作业要求1. 特许者是否提供薄记及会计的服务?2. 如有,是否需额外收费?其收费是否合理?客户限制1. 有无限制客户对象?广告促销计画的配合1. 广告是地区性或全国性?其费用支付方法?2. 如地区性促销是加盟者自理,特许者是否提供过去经验与协助规划的服务?3. 特许者是否提供各种推广促销的材料、室内展示海报及文宣品等?有无另外收费?4. 加盟者是否可自行策划区域的促销?如何取得特许者的同意?违约条款1. 何种状况视为违约?2. 违约项目是否属加盟者能力範围所能控制的?3. 其订定项目与核实标準是否合理?通知条款1. 若违约,特许者是否有义务以书面通知加盟者延期并更正?2. 其期间有多长?是否足够?违约后果1. 违约时,特许者採取何种方式因应?2. 特许者是否可以直接取消该连锁加盟契约?3. 有无违约金条款?金额多少?契约终止的处理1. 特许者是否有义务购买加盟者的生财器具、门店租约及其资产?2. 处理费用如何归属?3. 处理期间多少?是否足够?加盟者转让的权利1. 加盟者是否可于契约转卖门店资产?2. 加盟者是否可于转卖时,同时转让加盟契约?或特许者有义务与承买者签订新契约? 3. 特许者是否有权核准或拒绝转卖,其权利是否合理?4. 租约可否转让?5. 特许者是否有权核定承买者的资格?其资格如何认定?6. 是否须付给特许者部分转让费?特许者的优先承购权1. 契约中有无明示何种情况下特许者可承购?2. 其承购价格由谁评估?商誉及净值是否列入考虑?3. 加盟者求售时是否有义务先向特许者求售?加盟者生病或死亡1. 契约是否直接由继承人承接?2. 契约是否由遗产管理人承接?3. 契约者如长期失能,是否必须转让?促裁诉讼处理1. 是否由总部促裁解决所有争议纠纷?2. 促裁是否比诉讼省时、省钱?诉讼管辖地1. 特许者指定的诉讼管辖地是否为其总部所在地?2. 是否考虑改为加盟店的所在地对加盟者较为有利?加盟者亲自经营的要求1. 契约是否要求加盟者每日亲自经营?2. 契约是否禁止加盟者维持其他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