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二 )


此外,虽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将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企业的资质分为三级,看似规定了从事室内装修装饰的施工方也要取得施工资质,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只做了正向规定,并未反向规定未取得资质的施工方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退一步说,即使《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规定了未取得资质的施工方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是建设部发布的部门文件,在法律位阶上属于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民事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
例如,“朱XX与祥云县云昌煤矿其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2014)民申字第938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关于本案《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未要求从事室内装修装饰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故本案朱宏强及其经营的天创设计室未取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资质,不属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的情形 。建设部发布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虽然规定了核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但并未明确规定未取得资质企业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且该规定系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民事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故朱宏强所持本案《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
(三)笔者观点
就上述两种观点,笔者倾向于认为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施工方须拥有合格的施工资质 。即:室内装饰装修属于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的类目,施工方应取得相对应的施工资质 。实际上,在笔者处理的该类纠纷中,厦门法院也是支持笔者的观点,即认为施工方因未取得施工资质,装饰装修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
笔者的上述观点主要基于如下三点理由:
01.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建设部发布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虽然属于部门规章,但该文件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抽象规定的具体细化,暗含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要求从事室内装修装饰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法律法规须体系化看待 。
02.在司法实践中,从最高院到基层法院,大多数观点认为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方,应取得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资质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提出的请示,作出《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规定“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在《熊细龙与深圳市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6)闽02民终2120号]中,厦门法院认为“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其与茂华厦门分公司签订的有关立面石材幕墙、室内精装修施工合同均属于无效合同 。”
03.除了司法机关外,其他行政机关也认为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方,应取得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资质 。以厦门市为例,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商事主体开办、注销“一网通”平台上,规定开办的商事主体如果从事的是“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建筑装饰和装修业等),“均使用各类工程建设活动的规范表述登记经营范围,经许可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