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走法律程序( 二 )


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 , 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修 , 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 , 发现装修人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 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 , 应当及时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装修人违反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协议的 , 追究违约责任 。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的报告后 , 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 , 依法处理 。
第三十三条: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 , 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修企业责任的 , 装修人可以向装修企业追偿 。
第三十四条: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修侵占公共空间 , 对公共部门和设施造成损害的 , 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造成损失的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