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程属于什么工程类别( 二 )




装修工程属于什么工程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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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室内精装修设计”不属于建筑法所规定的建筑活动,不应当因资质等级问题导致合同无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品象装饰有限公司、四川省晟茂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8)川民再382号
虽然四川晟茂公司提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十八条对作为“建设工程”的装修工程资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上述规定仅属于行业管理性强制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第二条第二款亦对“建筑活动”概念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故本案合同标的“室内精装修设计”不属于建筑法所规定的建筑活动,不应当因资质等级问题导致合同无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自2002年11月1日起,室内装饰行业企业已取消资质审查,本案合同签订履行时,北京品象公司承揽四川晟茂公司交付的设计工作已无需室内设计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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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人认为,
室内装修工程施工无需具备我国《建筑法》规定的建筑施工资质
朱宏强与祥云县云昌煤矿其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938号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未要求从事室内装修装饰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故本案朱宏强及其经营的天创设计室未取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资质,不属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的情形 。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虽然规定了核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但并未明确规定未取得资质企业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且该规定系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民事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故朱宏强所持本案《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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