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二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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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四、有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功能简单 , 在报警控制柜上 , 只分成几个区域 , 没有单个探测器显示 , 一旦发生报警 , 只能派人到报警的区域逐个查看有时碰到房间锁门等问题 , 使查看人员很为难 , 延长了确定火灾地点的时间 。在对某油船检查时 , 因船员上岸 , 好几个房间上锁 , 无法进入 , 对此 , 船长也认为是一个较难解决的问题 。五、船舶长年流动 , 很难保证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定期维修 , 使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 探测器不能定期清洗 , 有的船舶从投入运行后 , 探测器就没有清洗过 , 误报、不报等情况的出现 , 也就不足为奇了 。六、有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因种种原因 , 不及时更换损坏的部件和探测器 , 或者採取拆东墙、补西墙 , 使系统不能正常使用 , 有的甚至擅自将系统停用 。某接待处因系统损坏 , 误报不断 , 该单位不是主动联繫维修厂家修复 , 而是擅自关机停用 , 问其原因 , 答曰:资金困难 。七、没有按照使用环境的不同 , 选择不同的探测器 , 如在经常产生烟雾的场所安装感烟探测器 , 在易产生高温的场所安装感温探测器 , 经常引起误报 , 使值班人员容易产生麻痹大意的思想 。某货轮在浴室门口外走廊上安装了一个感烟探测器 , 浴室产生的水蒸气 , 经常引起该探测器报警 , 用船员的话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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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认证书讲 , 报警就是浴室有人洗澡造成的 。这样长期下去 , 一旦真的火灾发生 , 能否引起人们的注意就很难保证了 。建议上述所列问题 , 影响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正常使用 , 对此 , 我们除了要加强监督检查外 , 并针对出现的问题 , 提出以下建议: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 , 必须持证上岗 。”也就是说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操作人员 , 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其委託的培训机构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 取得合格证后 , 方可上岗 。交通部厅公安字[2002]283号档案也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值班、操作人员必须进行消防培训作了规定 。交通港航系统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操作人员和船上的高级船员 , 大都根据要求参加了消防培训 。但是 , 如何保证这些操作人员的岗位相对稳定 , 单位应制订製度并抓好落实 。船舶单位船员因流动性较大 , 更应该根据人员的变化 , 随时进行培训 , 使上船人员儘快掌握本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 。再者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值班人员仅靠一次数小时的培训是很难全面掌握的 , 而且时间长了.许多使用要求忘了 , 就更难适应值班要求了 。我们在检查时 , 所问的人员犬部分都参加过培训 。但是《并没有真正达到问有所答 , 熟练操作 。因此 , 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值班人员的培训 , 不能一劳永逸 , 使用单位应定期对上述人员培训 , 以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常使用并发挥其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