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摄片(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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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面骑士圆谷相关70年代初 , 英雄特摄正处于激烈的竞争中 , 不同类型不同题材纷纷涌现 , 尤其是竞争对手--东映公司的《假面骑士》系列所引发的变身热潮和后续《超级战队》系列获得的好评程度正如日中天 , 更不用说动画界的超级机器人系列作品也在和特摄争夺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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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战队但随着《三重战士》圆谷製作想转型为等身英雄剧的失败而告退 。后续的《火焰超人》也因收视率而腰斩 。1974-1975年 , 圆谷公司製作的《雷欧奥特曼》在收视率方面遭到了未曾有过的失败 , 加上由于石油危机而引发的日本经济危机造成了赞助商破产 , 使得《雷欧奥特曼》结束播放后 , 已无赞助商愿意支付製作像《奥特曼》这样的耗资巨大的题材电视剧 。奥特系列进入冰河时期圆谷就开始拍摄动画版奥特曼——《乔尼亚斯奥特曼》 。80年代起 。由于与TBS方闹僵的圆谷皋开始把目光投向海外 , 先是在美国设立ULTRACOM 。与汉纳巴伯拉动画合作 , 圆谷为试水先在日本製作动画版《奥特曼USA》 , 后续的销售则交给汉纳巴伯拉动画负责 。但暴死受挫后圆谷皋又将目光投向了澳大利亚 , 《葛雷奥特曼》就此诞生 。卷土归来的圆谷皋与好莱坞合作製作了《帕瓦特奥特曼》然后圆谷打算在中国拍摄《奈欧斯奥特曼》 , 但后来此计画因圆谷皋社长的死而落空 。《奈欧斯奥特曼》企划搁浅本家法律纠纷圆谷株式会社与泰国采耀的官司泰国采耀(CHAIYO)公司据说是一家得到昭和奥特曼授权的公司 , 其老闆辛波特曾经是圆谷英二导演的密友 , 他在泰国製作了3个《奥特曼》系列 , 在中国还开始拍摄《千禧奥特曼》 。圆谷表示抗议 , 因为他们认为采耀并没有得到真正授权 , 并且官司打到了中国 。这也是前段时间 , 特摄界闹得沸沸扬扬的事件 。最终法院发现圆谷皋先生的签字是伪造的 , 泰国自製《奥特曼》被判违法 , 但是采耀公司仍然享有奥特六兄弟系列的着作权 。圆谷官方表态泰国、日本和中国的法院分别对《1976年契约》进行过判决 , 不论其各自的结论如何 , 判决均仅限于《1976年契约》所涉及的 , 创作于上世纪60年代的部分《奥特曼》旧影视作品 , 而并不涉及大部分的《奥特曼》影视作品 , 特别是新的《奥特曼》影视作品 。并且 , 三国法院在所有《奥特曼》系列形象影视作品的着作权归本公司所有之基本事实的认定上 , 并无不同 。不论三国法院的判决如何 , 但惟有泰国法院委託了泰国警察总署的专事伪造文书鉴定的警官 , 对《1976年契约》进行过司法鉴定 , 数名警官的一致结论是:《1976年契约》系伪造文书 。与中国有着司法协助条约的泰国的警察总署的鉴定结论 , 理应作为基本事实得到尊重 。2011年02月01日 , 辛波特先生因伪造契约冒充被授权人 , 侵害本公司作品的着作权 , 被泰国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 。因此 , 辛波特先生伪造契约进行虚假授权 , 实属恶劣;而锐视公司从辛波特先生取得的所谓授权 , 且不论来源于犯罪分子的背景 , 伪造的《1976年契约》中 , 亦仅包括7部旧影视作品 , 而与绝大部分的《奥特曼》影视作品无关 。并且 , 辛波特先生向法庭陈述 。因此 , 其已并非《1976年契约》的权利人 , 所谓给锐视公司的授权亦无从谈起 。其对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提起的抗诉 , 本身亦属无效的法律行为 。锐视公司对于《1976年契约》的真伪并非不知 , 其于2008年向本公司书面表示:辛波特先生对于《奥特曼》影视作品不具有任何的权利 , 并希望从本公司取得授权 。但是 , 本公司并未与其签订过任何授权契约 , 双方也不存在任何业务关係 。上世纪60年代初 , 圆谷英二先生创立了特技摄影技术 , 开创了特技电影时代 。1966 年 , 《奥特曼》人物形象在圆谷英二先生的製作下诞生了 。在此后的几十年间 , 至今已有近60部《奥特曼》形象相继製作诞生 。《奥特曼》形象的着作权归圆谷製作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圆谷製作”)所有 。泰国人辛波特先生(Sompote)为学习广告摄影 , 曾于60年代来到日本 , 在圆谷英二先生的另一公司圆谷企业株式会社工作过 , 并与圆谷英二之子圆谷皋先生有过交往 。后圆谷皋先生继承父业任二公司的社长 。1995年底 , 圆谷皋先生去世 , 几天后 , 辛波特先生宣称曾在1976年03月04日 , 与圆谷签订过一份着作权转让契约(即《1976年契约》)(以下简称“该契约”) , 并称据此日本昭和年代的7部《奥特曼》影视作品的着作权已经转让给了他 。圆谷製作方面非常吃惊 , 因为圆谷皋先生健在的近20年间从未向任何人提起过该契约的存在 , 圆谷製作内部也从未有人听说过 。并且 , 从1984年使用《奥特曼》形象製作电影时 , 辛波特先生仍向圆谷製作申请使用许可并支付酬金 , 同时 , 圆谷製作在其后长期并大量的实施着作权的现象可见 , 《1976年契约》的存在并无客观性 。圆谷製作遂索要契约文本 , 辛波特先生提出先要承认该契约的存在 , 否则不能提供 , 并以起诉圆谷製作的被授权商进行威胁 。念及辛波特先生曾和圆谷皋先生有过交往 , 且圆谷皋先生的葬礼辛波特先生也有参加 , 圆谷製作还是很礼貌地与辛波特先生接触 , 并于1996年07月23日向辛波特先生髮了函件 , 对于因不知其所称的契约存在一事而导致的麻烦表示歉意 。在收到致歉函件后 , 辛波特先生才向圆谷製作发去了《1976年契约》複印件 。圆谷製作才发现圆谷製作株式会社的公章和圆谷皋先生的签名是伪造的 , 且所有股东均不知此事 。然而 , 辛波特先生恶意利用此函 , 宣称这是圆谷製作对《1976年契约》的认可 。此后 , 即将该契约公诸于众 , 并开始对外宣称自己才是日本昭和年代的7部《奥特曼》影视作品的着作权人 。圆谷製作遂向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法院确认《1976年契约》是伪造档案 , 并向泰国法院起诉要求判定辛波特先生侵犯日本圆谷製作的着作权 , 并对圆谷製作做出赔偿 。日本法院未委託鉴定机构而是由法官本人对《1976年契约》上的公章进行比对 , 在“基本一致” , 而非“完全一致”的情况下 , 结合间接证据 , 认定《1976年契约》有效 , 但同时明确辛波特先生不具有诉争日本昭和年代7部《奥特曼》影视作品的着作权 , 着作权归圆谷製作所有 。由于日本法院未委託鉴定机构对争议契约进行司法鉴定 , 并且在採用间接证据时 , 过分运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 其判决本身体现了严重的主观性 , 已在日本国内的法律界引起了极大而广泛的争议 。泰国法院在对《1976年契约》中存在的许多不真实、不自然及不合法的现象在进行了严密分析的基础上 , 结合泰国警察总署指定的7名刑事伪造档案鉴定专家对《1976年契约》进行的司法鉴定 , 认定《1976年契约》系伪造档案 , 辛波特先生并不享有日本昭和年代的7部《奥特曼》影视作品的任何权利 , 并判令辛波特先生向着作权人圆谷製作赔偿共约折合人民币550万元的赔偿款 。此后 , 圆谷製作以伪造契约侵害着作权为由向泰国法院刑事法庭起诉辛波特先生 , 辛波特先生当着检察官和圆谷製作的面 , 向泰国法院刑事法庭陈述:其已于2008年将《1976年契约》的权利 , 全部转让给了日本UM株式会社 。2011年02月01日 , 辛波特先生因伪造契约用以证明自己是日本昭和年代7部《奥特曼》影视作品的权利人 , 侵害了圆谷製作的着作权 , 被泰国法院刑事法庭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 , 伪造契约已被泰国刑事法庭没收 。我国法院对《1976年契约》作出的判决:1.2009年11月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576号判决 , 在对《1976年契约》中存在的许多不合逻辑和不合法现象进行客观分析的基础上 , 参考了泰国警察总署对《1976年契约》的司法鉴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1976年契约》无效 , 该契约为伪造的契约 , 日本昭和年代7部《奥特曼》影视作品着作权人为日本圆谷製作 。这个判决获得了国内法律权威的广泛肯定 。2.2010年11月22日 , 广东省高级法院以(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63号判决 , 改判认定《1976年契约》有效 , 日本昭和年代7部《奥特曼》影视作品(1、《奥特Q》(中国大陆官方译名:《奥特Q》);2、《奥特曼》(中国大陆官方译名:《奥特曼》);3、《奥特赛文》(中国大陆官方译名:《赛文奥特曼》);4、《归来的奥特曼》(中国大陆官方译名:《杰克奥特曼》);5、《艾斯奥特曼》(中国大陆官方译名:《艾斯奥特曼》);6、《泰罗奥特曼》(中国大陆官方译名:《泰罗奥特曼》);7、《詹伯A》(中国大陆官方译名:《詹伯A奥特曼》))终审判决着作权人为日本圆谷製作 , 辛波特先生享有上述7部《奥特曼》影视作品的使用权 。华创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除涉诉的日本昭和年代旧系列7部《奥特曼》影视作品外 , 其他《奥特曼》系列影视作品均由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独占性着作权总代理 , 其中包括《迪迦奥特曼》《戴拿奥特曼》《盖亚奥特曼》《高斯奥特曼》《奈克瑟斯奥特曼》《麦克斯奥特曼》《梦比优斯奥特曼》《超级银河大怪兽格斗》《大怪兽格斗之超银河传说》《超决战!贝利亚银河帝国》等各系列影视作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