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太宗也曾经想庇护犯法的亲信——陈州团练使陈利用自恃受太宗宠爱,“恣横无复畏惮”,杀人枉法,被朝臣弹劾,本应处死刑,但太宗有意袒护他,说:“岂有万乘之主不能庇一人乎?”宰相赵普抗议道:“此巨蠹犯死罪十数 。陛下不诛,则乱天下法 。法可惜,此一竖子,何足惜哉 。”最后太宗不得不同意判陈利用死刑 。皇帝本人也庇护不了犯罪的亲信,何况免死金牌?
可见宋人司法,并不倚重代表特权的权力道具,而更强调三尺之法 。生活年代略晚于包拯的大理寺卿韩晋卿,一次受皇帝委派,前往宁州按治狱事 。依惯例,韩晋卿赴任之前,应当入对,即入宫面圣,请皇上做工作指示 。但韩晋卿拒不入对,说:“奉使有指,三尺法具在,岂应刺候主意,轻重其心乎?”他的意思是说,我奉命办案,以法律为准绳,国法摆在那里,就不必征求皇帝的意见了,免得干扰了司法 。
因而,至少在理论上,宋朝法官要让犯死罪的权贵伏诛,只需凭头上三尺之法,不必看手中有没有尚方宝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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