寸步难行的变革:王安石变法动了谁的奶酪?( 二 )


但就是这样一部法律,在全国各地实施时却出现了截然相反的情况:有的地方严格按照朝廷的规定办事,执行得好,百姓得到实惠,对此法就非常拥护,老百姓就欢天喜地地歌颂朝廷 。而在另外一些地方却出现了严重的偏差,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这些地方的官员或为了政绩工程,或为了从中渔利,甚或对新法原本就很抵触,于是便故意捣乱,不按规定办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想方设法多放贷款,多收利息,不惜层层下达指标,强行摊派贷款,特别是将贷款强行摊派给不需要贷款但有偿还能力的富户,而不愿贷给真正需要的贫农,由此引起了富户与贫农的共同反对 。百姓对新法自然也就怨声载道 。
据史料记载,虽然官方规定的利率半年是20%,但是地方官员们却常常私自提高利息到30%甚至更多 。如在陕西,农民向官家借陈米一石,到还的时候是新的好小麦一石八斗七升五合,“所取利近一倍” 。有的记载甚至说实际利率有达到原先设定的3至5倍的,比高利贷还要高许多 。若光是私自提高利率倒也罢了,农民如果嫌利息太高,不去借就是了 。但要命的是,地方官不仅擅自提高利率,而且还“抑配”,也就是强行摊派,分任务,下指标,逼迫百姓借钱 。为了保证青苗钱的可回收性,新法原本规定“五户以上为一保”,商量好要借多少钱,大家互相担保 。而到了执行过程中,竟变成了官府强令富户为各等级贫户提供担保,并向各等级民户摊派青苗钱 。收钱时若贫户无力偿还就向富户索取,将贷款的风险转嫁给富户 。如此一来,实施青苗法就成了官府辗转放高利贷,收取利息,盘剥百姓的苛政 。而青苗法也自然就由良法蜕变成了一部让“天下汹汹”、“民怨沸腾”的“恶法” 。
再说免役法 。免役法也称“募役法”、“雇役法” 。在实施免役法之前,宋帝国实行的是差役法,也就相当于秦朝陈胜、吴广当年千里迢迢所服的徭役 。据史料记载,宋代的差役,种类也实在太多,有保管公物之役,有督收赋税之役,有追捕盗贼之役,有传递命令之役,不胜枚举 。大量繁重的差役使百姓东奔西走,苦不堪言,因此,早在宋初就有人深感“害农之弊,无甚差役之法”,要求改革 。
熙宁四年(1071年),由王安石领导的“国家改革委员会”在汲取当时江浙数郡实行雇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免役法 。该法制定后,采取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先在开封府试行,然后推行到全国 。其法规定,民户不再服原“衙前”等役,改为按户分等定下同数额,随同夏秋两税缴免役钱,穷苦下户免缴 。官府雇人充役,按照执役的轻重给酬 。
由此看来,免役法本身是非常不错的,用一句行话说就是非常符合实体公正以及民主平等的原则和精神 。然而,就因为在北宋前期,一直存在着诸如官户、坊郭、寺观、女户等不承担差役的“特殊户籍”或者说特权阶层,而免役法则将许多原来享有免役特权的“特殊户籍”逐渐纳入了“助役”者的行列,并依据其财产多寡而确定其相应的义务,使得原本拥有免役特权的大官僚大地主阶级也不得不交钱,由此动了那些特权阶层的“奶酪”,用前些年流行的话说就是损害了那些剥削阶级的利益,所以,这项法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大打折扣,常被歪曲,屡遭反对派的抵触、责难与批判 。最后,与其他新法一样,只能以失败而告终 。
是什么导致了“熙宁变法”最终以失败而告终?后人在讨论这一桩历史公案时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有学者认为,是因为王安石的改革思想与改革实践太超前了,超越了当时的封建时代 。如黄仁宇先生就曾说过:王安石与现代读者近,反与他同时代人物远 。而李亚平先生在其《帝国政界往事——公元1127年实录·都是王安石惹的祸》一文中则说:“原因是,天还没亮,而王安石起得太早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