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设计规范(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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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施工现场动用气焊等明火时,必须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 。
4.3.5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沙箱或其他灭火工具 。
4.3.6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 。
4.3.7严禁在运行中的营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
4.4 电气防火
4.4.1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岩棉、瓷管或玻璃棉等A级材料隔热 。当照明灯具或镇流器嵌入可燃装饰装修材料中时,应采取隔热措施予以分隔 。
4.4.2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 。配电箱不得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 。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
4.4.3卤钨灯灯管附近的导线应采用耐热绝缘材料制成的护套,不得直接使用具有延燃性绝缘的导线 。
4.4.4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板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得裸露 。
4.5 消防设施的保护
4.5.1住宅装饰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动防火门 。
4.5.2消火栓门四周的装饰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
4.5.3住宅内部火灾报警系统的穿线管、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水管线应用独立的吊管架固定 。不得借用装饰装修用的吊杆和放置在吊顶上固定 。
4.5.4当装饰装修重新侵害了住宅房间的平面布局时,应根据有关设计规范针对新的平面调整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与自动灭火喷头的布置 。
4.5.5喷淋管线、报警器线路、接线箱及相关器件宜暗装处理 。
5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5.0.1本规范中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为:氡(222Rn)、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
5.0.2住宅装饰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设计、施工应选用低毒性、低污染的装饰装修材料 。
5.0.3对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要求的,可按有关规定对5.0.1条的内容全部或部分进行检测,其污染物浓度限值应符合表5.0.3的要求 。
表5.0.3 住宅装饰装修后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值
室内环境污染物
浓度限值
氡(Bq/m3)
≤200
甲醛(mg/m3)
≤0.08
苯(mg/m3)
≤0.09
氨(mg/m3)
≤0.20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Bq/m3)
≤0.50

装饰装修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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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防水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本章适用于卫生间、厨房、阳台的防水工程施工 。
6.1.2防水施工宜采用涂膜防水 。
6.1.3防水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证书 。
6.1.4防水工程应在地面、墙面隐蔽工程完毕并经检查验收后进行 。其施工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
6.1.5施工时应设置安全照明,并保持通风 。
6.1.6施工环境温度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技术要求,并宜在5℃以上 。
6.1.7防水工程应做两次蓄水试验 。
6.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6.2.1防水涂料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
6.3 施工要点
6.3.1基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松动、空鼓、起沙、开裂等缺陷,含水率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施工要求 。
6.3.2地漏、套管、卫生洁具根部、阴阳角等部位,应先做防水附加层 。
6.3.3防水层应从地面延伸到墙面,高出地面100mm;浴室墙面的防水层不得低于1800m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