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个海南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生产规范( 三 )


4.10.4扯小肠:将小肠从割离胃的断面拉出,一手抓住花油,另一手将小肠末梢挂于操作台边,自上而下排除粪污,操作时不得扯断、扯乱 。扯出的小肠应清除肠内污物 。
4.10.5在整个整理内脏的过程中,不得使内脏落地 。
4.11胴体检验4.11.1 观察体表四肢有无异常 。
4.11.2切检两侧腹股沟浅淋巴结有无肿大、出血、淤血、化脓等变化 。
4.11.3检验皮下脂肪和肌肉组织是否正常,有无出血、淤血、水肿、变性、黄染、蜂窝组织炎等病变 。
4.11.4检查肾脏,剥开肾包膜观察其色泽、大小并触检其弹性是否正常,必要时进行纵剖检查 。检查是否摘除肾上腺 。
4.11.5检查胸腹腔有无炎症、异常渗出液、脓肿、肿瘤病变等 。
4.11.6结合内脏检验结果,对猪胴体进行综合判定 。对可疑病猪做上标记,推入病肉岔道,通过复检做出处理 。
4.12去头蹄(根据需要)
4.13劈半4.13.1可采用手工劈半或者电锯劈半及自动劈半机 。
4.13.2手工劈半或手工电锯时,应"描脊",使骨节对开,劈半均匀 。
4.13.3使用自动劈半机应使轨道、锯片、引进槽成直线,不得锯偏 。
4.13.4劈半后的片猪肉还应立即摘除肾脏,撕断腹腔板油,冲洗血污、浮毛及锯肉末 。
4.14胴体修整按顺序修整腹部,修割乳头、放血刀口、割除槽头、护心油、暗伤、脓疮、伤斑和遗漏的病变淋巴结 。
4.15复检4.15.1 结合头部、体表、胴体、内脏进行全面复检 。
4.15.2检查有无内外伤造成的淤血、胆汁污染部分是否修割干净 。
4.15.3检查椎骨间有无化脓灶和钙化灶,骨髓有无褐变和溶血现象 。
4.15.4肌肉组织有无水肿、变性等 。
4.15.5仔细检查隔肌有无出血、变性和寄生虫性损害 。
4.15.6检查三腺是否摘除 。
4.15.7判定是否有不合格肉品需要处理的 。
4.16生猪产品出厂(场)
4.16.1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厂(场),应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和肉品检疫合格章,开具肉品品质检验和肉品检疫合格证 。
4.16.2 种猪、晚阉猪肉为不合格肉品,不得出厂(场) 。
4.16.3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
4.16.4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应将宰后检验结果及处理情况详细记录,以备统计查考 。
以上为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要点,具体见《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1998)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 17996-1999) 。
三、缺陷产品召回屠宰企业应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缺陷产品及时进行召回并按规定做无害化处理 。
四、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操作要点1、焚烧法1.1直接焚烧法1.1.1可视情况对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进行破碎预处理 。
1.1.2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投至焚烧炉本体燃烧室,经充分氧化、热解,产生的高温烟气进入二燃室继续燃烧,产生的炉渣经出渣机排出 。燃烧室温度应≥850℃ 。
1.1.3二燃室出口烟气经余热利用系统、烟气净化系统处理后达标排放 。
1.1.4焚烧炉渣与除尘设备收集的焚烧飞灰应分别收集、贮存和运输 。焚烧炉渣按一般固体废物处理;焚烧飞灰和其他尾气净化装置收集的固体废物如属于危险废物,则按危险废物处理 。
1.2炭化焚烧法1.2.1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投至热解炭化室,在无氧情况下经充分热解,产生的热解烟气进入燃烧(二燃)室继续燃烧,产生的固体炭化物残渣经热解炭化室排出 。热解温度应≥600℃,燃烧(二燃)室温度≥1100℃,焚烧后烟气在1100℃以上停留时间≥2s. 1.2.2烟气经过热解炭化室热能回收后,降至600℃左右进入排烟管道 。烟气经过湿式冷却塔进行"急冷"和"脱酸"后进入活性炭吸附和除尘器,最后达标后排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