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紧急发电!散户卖猪要提前 3 天报告、生猪产品储藏冷库要登( 二 )


凡是未附合法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未佩带合法耳标和临床症状异常的生猪 , 严禁调运离开本辖区 。各市县、各检查立要加强联防联控 , 互通信息 , 密切配合 , 切实严防病死猪非法跨区域调运 , 对违规养殖场(户)、调运者 , 要依法从严查处 。
(三)对生猪调运监管实行“周报告”制度 。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今年年底 , 各地要将当地每周生猪调运监管基本情况逐级汇总、上报至自治区人民政府重要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
三、强化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管
(一)加强病死猪监督巡查 。
各地要层层落实属地责任 , 建立巡查制度 , 加强病死猪巡逻检查和举报线索核实 , 对抛弃在本辖区的病死猪 , 要做到首席光阴发明、首席光阴清理 , 按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 , 确保病死猪“不被宰杀、不被食用、不被出售、不被转运 。”
(二)及时查清病死猪缘故 。
发明病死猪的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迅速组织开展死因调查 , 动物疫病防止控制机构要及时采样、检测 , 对疫病进行诊断、定性和风险评估 。检测诊断为重要动物疫病的 , 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疫情;检测诊断为普通动物疫病的 , 要及时指导养殖场(户)进行治疗和科学防止 , 最大限度减少生猪死亡 。
(三)严肃打击乱丢病死猪违法行为 。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联合执法 , 发明乱抛弃病死猪、私屠滥宰、收购买卖病死猪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 , 公安机关要首席光阴主动介入 , 并依法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 严防不合格生猪及其产品流向市场 。其他相关部门要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相关制度 ,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明涉嫌犯罪的 , 要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查实的违法犯罪行为 , 要通过媒体曝光 。
四、加强市场和寒库生猪产品监管
(一)对寒库和交易市场登记造册 。
市场监管部门要对市场、寒库、加工流通、餐饮等场所的猪肉产品进行排查 , 尤其对生猪产品储藏寒库要所有登记造册 , 建立尽善生猪产品凭证入库、流向可追溯制度 , 对未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来源不清的 , 依法依规处置、查处 。
(二)严厉执行猪肉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
市场监管部门要严厉执行上市猪肉产品查证验物的职责 , 对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及验讫印章的猪肉产品 , 一律不准陷入市场 , 对违法人员实施处罚 , 对不符合规定的猪肉产品严厉按规定无害化处理 。
五、强化生猪屠宰环节监管
各地要严厉按照国务院关于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配齐派驻“两项制度必须百分之百执行”的请求 , 强化工作措施 , 详细抓好落实 , 做到“三清四明两解决”:即屠宰企业基本情况清晰、非洲猪瘟自检情况清晰、官方兽医派驻情况清晰;专项举动任务明、两项制度发展明、政府和企业责任明、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去向明;基本解决落后屠宰企业淘汰问题 , 基本解决官方兽医配备配齐问题 。
对在7月1日前的规定期限内未落实非洲猪瘟自检制度的生猪屠宰企业 , 要结合排污允许、动物防疫条件等请求 , 采取停产整改措施;对整改不达标的 , 要依法废除定点屠宰资格 。对不符合请求的屠宰场进行清理后 , 群众食肉问题要解决好 , 要科学研判 , 做到一手抓清理整治、坚毅打击私屠滥宰 , 一手抓肉品保障 , 防止不合格猪肉产品陷入市场、流向餐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