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规定的出台对养殖业将产生怎样的影响?
答:规定包括九条内容,主要对养殖户生产自配饲料时的原料、添加剂和兽药等使用提出明确请求 。规定正式实施后,养殖户生产自配饲料将有更明确的遵循,在禁止性和限制性请求方面与商品饲料一致,这将更有利于维护饲料生产使用秩序,保障养殖产品质量安全 。
Q3·规定所指的自配饲料范围如何界定?是不是养殖户生产的就是自配饲料?
答:断定什么是自配饲料,必须正确掌握两个方面:一是生产主体应该是养殖户 。无论士大业、合作社,还是养殖场、养殖户,只要从事动物养殖,都属于养殖户,自身没有养殖动物的,都不在主体范围之内 。二是生产的饲料应该所实用于饲喂自有养殖动物,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所有或部分饲料产品的,或者提供代加工服务的,不属于自配饲料范畴 。
总之,界定自配饲料范围的核心是“自产自用”,通俗讲就是自配饲料及其饲喂的动物应该属于同一个法人或自然人 。凡是不符合上述原则的,都应该按商品饲料管理,取得相应生产允许证明文件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Q4·在自配饲料中添加兽药应当注意什么?
答:本规定第六条明确,养殖户在日常生产自配饲料时,不得添加农业农村部允许在商品饲料中使用的抗球虫和中药类药物以外的兽药,这一点与商品饲料的请求尽全一致 。
生产实践中,因养殖动物发生疾病,养殖户存在需要通过混饲赠药方式使用兽药进行治疗的情况 。在这方面,《兽药管理条例》有明确请求,本规定也作了具体阐述,就是必须严厉按照兽药使用规定及法定兽药质量标准、标签和说明书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兽医处方购买使用;含有兽药的自配饲料要单孤存放并加标识,要建立用药记录制度,严厉执行休药期制度 。
Q5·自配饲料过程中哪些饲料原料和添加剂可以用?
答:在原料方面,本规定明确,除当地有传统使用习惯的天然植物原料(不包括药用植物)及农副产品外,自配饲料不得使用农业农村部公开的《饲料原料目录》以外的物质 。
在添加剂方面,自配饲料不得使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 。养殖户在使用饲料添加剂时,应当依据农业农村部公开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请求,严厉按照适用动物范围和最高限量使用 。
【养殖户自配饲料新规八月起实施】养殖户购买使用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浓缩饲料等产品时,应当注意核查相关产品的标签、合格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等信息,不得购买无有效生产允许证和合格证的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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