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用重刑:人贩子砍头分尸( 二 )


当然 , 历代王朝写在纸面上的律法 , 对“略卖人”的处罚是相当严重的 。汉代将拐卖行为与群盗、盗杀伤人、盗发坟冢等重大罪行并提 , 并处以磔刑(砍头后并将尸体分裂) 。后世王朝的立法基本上沿用这类规定 , 只是刑罚轻重有所不同 。如唐律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 , 绞;为部曲者 , 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 , 徒三年 。”《元史·刑法志》载:官民人等“但犯强窃盗贼 , 伪造宝钞 , 略卖人口 , 发冢放火 , 犯奸及诸死罪” , 一律交有司处置 。可见在后人看来文明程度不高的元朝 , 略卖人口和造假币、掘墓、纵火一样是大罪 。
至于买被拐卖的男孩为自家的子孙 , 在古代中国也有 , 如上文提到的唐律规定 , 其罪仅仅是“徒三年” , 远轻于卖为奴仆 。但这种情况在处在农业社会、宗法势力强大的中国古代并不常见 。因为古代中国没有人口控制政策 , 且多聚族而居 , 某个人没有子嗣的话 , 多半由族内过继——— 所谓肥水不落别人田 , 且族内供过继的男孩很多 , 没必要去买一个弄不清来路的男孩来顶门立户 , 如此做家族长老也难以答应 。
对古代王朝处罚拐卖人口行为 , 必须明白一点的是:因为中国古代是身份社会 , 人身权利是不平等的 , 因身份而有差别 , 因此被拐者的身份不同 , 对人贩子处罚是不一样的 。拐卖别家的奴仆 , 在官府看来 , 和盗卖人家的财产不一样 。若拐卖“良人”—— 即自由民去给人当奴婢 , 等于让一个人的身份遭到贬谪 , 丧失了自由 , 那么处罚起来尤其严重 。如《大明律》规定:拐卖的是他人的奴婢 , 比拐卖良人轻一等 。照此法理 , 窦少君和香菱都是良家子女被拐卖 , 人贩子犯的是大罪 。尽管中国古代对拐卖行为律法规定处罚甚严 , 但由于政治不昌明 , 多“贾雨村”那样的官吏 , 此类现象很难得到有效遏制 。
【汉代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用重刑:人贩子砍头分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