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电子监管码的药品如何办理退货手续( 三 )


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委托植物保护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具体负责农药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林业、市政园林、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公安、规划、经济贸易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
市供销合作总社协助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系统内的农药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药和违法使用农药以及瞒报农药人畜中毒、环境污染或者农作物药害事故的行为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受理,调查处理,并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单位和个人保守秘密 。第二章农药经营第六条农药经营者必须具备《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营条件,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就申请者是否具备法定的农药经营者的条件,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农药经营者不得以承包等形式将农药经营权交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行使 。
农药经营者经营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申请营业执照前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农药经营者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的农药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经营台账,记载所销售农药的生产单位、进货渠道、产品名称、销售情况等信息 。台账的保存应当不少于2年,以备核查 。第八条农药经营者购进农药,应当向供货商索取其销售凭证,并将其保存备查,供货商应当提供 。
农药经营者出售农药,应当向购买者提供销售凭证 。第九条农药经营者储存、运输、销售农药应当符合国家、地方的有关安全规定 。
禁止在住宅内储存、销售有毒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应当储存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仓库内 。
禁止将有毒农药与食品、生活日用品混载混存 。
禁止地摊式或者以车载、船载等形式流动销售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 。第十条禁止经营下列农药:
(一)假农药、劣质农药;
(二)无农药登记证、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或者国家已撤销登记的农药;
(三)产品包装未附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法规规定的农药;
(四)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的农药;
(五)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的国产农药;
(六)无产品质量标准的国产农药;
(七)检验不合格、无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的农药;
(八)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
(九)依照国家规定不得销售的过期农药;
(十)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农药 。第三章农药经营第十一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推广安全、高效农药 。第十二条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国家、本省限制使用的农药;
(二)按规定的使用对象和浓度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扩大使用对象的范围或者超过规定浓度施用农药;
(三)施用剧毒、高毒农药或者在城市公共绿地施用农药,应当设置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