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厅的机构设置( 二 )


青岛市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暂行规定(1998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顿农用生产资料流通秩序,制止多头插手倒买倒卖,解决市场、价格混乱的问题,维护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和山东省**《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区域内经营化肥、农药、农膜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化肥、农药、农膜均由供销社所属的农业生产资料部门和基层供销社专营,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除地产化肥超计划生产部分按规定自销外),一律不准经营 。过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发给非专营单位经营化肥、农药、农膜的营业执照,应当变更或吊销 。第四条由市**分管秘书长牵头,市经委、计委、财贸办公室、农业办公室、化石工业公司、二轻局、农业局、财政局、物价局、工商局、农业银行、供销社等部门参加,组成农业生产资料专营协调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化肥、农药、农膜生产、经营中的问题 。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坚持为农业服务的宗旨 。生产企业,必须按计划生产供应化肥、农药、农膜;计划、物资、石油、化工、电力、交通运输等部门,对有“生产许可证”的化肥、农药、农膜生产企业,要切实做好物资、电力供应工作;专营部门,要加强管理,减少环节,及时均衡地组织化肥、农药、农膜的收购、供应 。
第二章专营渠道第六条凡纳入统一分配计划的化肥、农药、农膜(含市外汇进口原料加工的部分),均由专营部门按计划收购 。地产化肥超计划生产的部分,由当地专营部门与工厂合同定购或联销、代销,也可由工厂直接销售给农民使用 。第七条县以下(不含县)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单位结合技术服务所需的少量化肥、农药、农膜,由专营部门按计划供应,只能有偿转让给农民,不准进行商业经营,有些农药小品种,基层供销社可委托基层农业推广单位代销 。第八条外贸部门自身进口的化肥,用于扶持出口基地生产和换购出口商品的部分,由外贸部门管理使用,但不准搞商业经营;其余部分,按规定交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统一经营 。第九条城市园林、公用事业以及**、粮库、居民卫生所需的农药,均由当地专营部门按计划供应 。第十条工业原料用肥,由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按计委下达的计划,统一调拨供应 。第十一条为解决化肥缺口,鼓励非专营部门到省外协作组织化肥,但要由专营部门经营,并付给联系者相应的手续费 。经营中发生的价差,由当地**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市内外的化肥、农药、农膜余缺调剂,由各级专营部门负责;调剂有余的,允许生产企业销往市外的专营部门或使用单位 。
【山东省农业厅的机构设置】生产企业串换原材料所需的化肥、农药、农膜,由其主管部门报市计委审定 。
凡销往市外的化肥、农药、农膜,一律由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签证,并通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不经签证,交通部门不予承运,银行不予结算 。第三章计划管理第十三条市集中掌握的化肥、农药、农膜的生产、收购、进出口(含原料)和分配,作为指令性计划,由计划部门逐级下达;优质化肥、农药、农膜实行统一分配的品种,按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
非统配农药,市列指导性计划,其生产、收购、分配,由各县(市)、区自行安排,产品由当地专营部门与工厂实行合同定购或联销、代销 。第十四条地产化肥纳入地方计划统一分配,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管理 。对市和各县(市、区)化肥厂生产的化肥,由市计委下达分配计划,县(市)、区计委根据当地需要,按耕地面积和粮、棉、油定购任务等逐级进行计划分配,再由基层供销社按照当地**规定的分配标准,凭证(票)供应到户 。第十五条本市地方外汇进口的农药(含中间体),由市计委会同农业办公室、供销社、化石工业公司等部门,研究提出分配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