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项目值得关注的五大问题,总结出来给大家学习( 二 )


4 【工程总承包项目值得关注的五大问题,总结出来给大家学习】发包人与总承包商的风险分配原则:国内对于工程总承包尚处于启动和推进阶段,发承包双方当事人对于工程总承包的风险分配尚不成熟,但上述上海和湖南的地方规定,值得合同双方当事人借鉴:合理的风险分配和权利义务界定,有利于项目的顺利开展,便于纠纷发生时双方责任的认定,尤其是在固定总价项目中,发生合同约定的风险因素时,便于确认责任归属和合同价款的调整 。但同时,笔者提醒合同当事人,要注意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文本的选用,不同的合同文本对工程总承包商的义务要求会有所不同 。比如若选择适用建设部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的,则根据第5.2.1款约定,工程总承包方的设计义务有所减轻,项目基础资料的提供方在发包方,若因发包方提供资料差错导致的额外费用增加以及工期延长,由发包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若采用FIDIC银皮书(1999版)合同文本的,根据FIDIC的EPC合同条件通用条款第5.1款规定,则应由工程总承包方对现场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即便工程总承包方从业主方获取的数据或资料有误,也不解除工程总承包方对设计所应承担的职责 。
5 总承包项目固定总价的审价与审计问题:对于工程总承包采取固定总价方式,参照各地意见,原则上对于固定总价部分不再另行审核,主要针对符合合同约定的变更或新增部分进行审价 。笔者在为工程总承包项目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及参与有关的工程总承包研讨会期间,注意到各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工程总承包商对固定总价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结算方式都比较关心,国办发〔2017〕19号文件提出“政府投资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因政府投资工程依法需要接受行政机关对项目投资的审计,工程总承包单位普遍担心一旦固定总价项目接受行政审计,很有可能工程总承包单位通过限额设计优化而产生的利益被审掉,这不符合工程总承包固定总价的特征,将严重影响到工程总承包单位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积极性和意愿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对于固定总价部分原则不再审核的规定,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的司法审判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