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法新规婚内出轨 民法典婚姻法新规 民法典婚内出轨生子( 三 )



虽然,民法典规定的是“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但婚内对共同财产分割时,也可以参照 。也就是说: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在婚内可能被少分财产 。

什么是挥霍?根据新华字典的解释,是指:任意花钱 。

喜欢乱花钱的注意了:你在婚内可能被少分财产!

【民法典婚姻法新规婚内出轨 民法典婚姻法新规 民法典婚内出轨生子】七、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权益 。

《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什么是无过错方?

我们可以看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那么,婚外情属不属于过错方?

婚外情的程度有不同,从轻到重的行为,有:一夜情,多夜情,通奸,与他人同居,重婚等行为 。

从上述“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看,过错方的五种情形是: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 。很显然,重婚,与他人同居属于过错方已不存异议 。

婚外情并与他人有婚外私生子的,它给配偶所造成的损害在某种程度上并不亚于与他人同居,因为婚外生子对配偶的感情伤害较为严重、对家庭现有的稳定以及对婚生子女的财产传承、继承等也造成了严重威胁 。因而,可以认为婚外生子属于“有其他重大过错” 。在司法实践中,长期“与他人通奸”一般也认为属于“有其他重大过错” 。

更多知识,建议阅读:2021年开始,有婚外情的,离婚时要少分财产了!

在2001年《婚姻法》修正时,要不要将分割夫妻财产的“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列入法律,是有争议的 。但最终的结果是,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不采用夫妻财产分割上的照顾无过错方这一原则 。如今,《民法典》又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入法,表明了理念的变化 。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的来龙去脉有兴趣的,可阅读:婚外情不少分财产的法理依据及“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的前世今生 。

八、家务劳动价值更受重视,离婚经济补偿范围扩大 。

《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原《婚姻法》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前提才可以要求离婚经济补偿,但该限定范围太小,因而《民法典》删除了该限定前提,即无论是夫妻财产分别制,还是法定财产共有制,离婚时夫妻一方只要符合“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条件的,都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 。

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实质上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使经济地位较弱而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大多数为女性)在离婚时享有经济上的补偿 。

在离婚时,虽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分割,但为家庭和家务付出较多义务和作出更多贡献的一方因将其心血大多数倾注于经营家庭,其职业发展和其他方面受到了较大牵制,可能导致其没有谋生能力或谋生能力较低;而配偶另一方则基于对方的贡献获取利益,如学业进步、事业发展、地位提升、收入水平较高等;前者与后者之间的学业、事业发展、职业收入等可能存在不平衡 。同时,也应当体现家务劳动的价值 。因而,在离婚时,对为家庭和家务付出较多义务和作出更多贡献的一方给予一定经济补偿是非常合理的,也是公平的 。

九、对于子女的抚养,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确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