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商时道路遗灰要断一手:唐宋时见火不救要判刑( 二 )


五帝时期,已有成文法典 。至商朝,出现了最早关于消防法律条文 。周时,《周礼·夏官司徒》曾记载:“凡失火,野焚莱,则有刑罚 。”《韩非子·内储说上》记载:“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 。” “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意指遗弃在道路上的灰烬中可能有火,可以复燃而酿成火灾,因此谁要是把灰烬遗弃在道路上,就要处以“断手”的惩罚 。
断手的处罚当然太重了,但是减弱后的处罚仍然不轻 。商鞅对弃灰于道者处黥刑,用以立威治国 。黥刑,又名墨刑,黵刑,刺字,上古的五刑之一,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使用时间最长的一种肉刑 。在汉文帝废肉刑之后,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中,黥刑并没有真正被废除 。《水浒传》中,被处黥刑的好汉就有不少 。直至清末光绪三十二年修订《大清律例》,黥刑才被彻底废除 。
对于“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的含义,有人把“灰”解释为垃圾,并起个耸人听闻的标题“古代乱倒垃圾要处断手之刑”,网上以讹传讹,流传甚广 。古人再滥刑,也不可能乱倒点垃圾就要断手 。这里的“灰”就是指“灰烬”,其实是防火的规定,中国消防博物馆对此有专门记载 。
【殷商时道路遗灰要断一手:唐宋时见火不救要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