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在《辛丑条约》签订中为什么要为清廷辩护?( 四 )


12月5日,美国公使康格建议用“最严厉的惩罚”代替“死刑” 。最后,在美、俄的要求下,惩凶照会删掉了“死刑”一词 。此后,美国代表在“惩凶”问题上再无大的作为 。
1901年2月5日,列强与中国全权代表会谈,英、德等国再次提出,即使是罪行最轻的人也应判处死刑,并且还要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部分中国地方和省级官员进行处罚 。27日,列强代表讨论惩办地方官吏和其他人员的问题,并提出对其中的10人处以死刑 。对这一提议,美国代表不置可否 。柔克义只是表示,如果各国同意不再要求死刑惩罚,美国政府将感到高兴 。3月12日,公使团向清政府提出应予惩办官员的最后名单,美国谈判代表柔克义在重申“决不要求死刑”后,在要求惩罚各省官员和地方官吏的联合照会上签了字 。这表明,美国虽然反对扩大“惩凶”和“死刑”,但限于当时的势力不足以支配列强并最终考虑到本国的根本利益,还是留在了多数国家的阵营当中 。
纵观美国在《辛丑条约》谈判过程中的作为,尽管其频频为中国利益“代言”,似乎成了晚清政府的维护者与同路人,但这不过是美国政府为维护自身利益所作的努力罢了 。美国政府的这些作为,根源于其“门户开放”的政策,这一政策标榜保持中国领土和行政完整,在特定的历史时期虽然客观上有利于减低列强侵略中国的深度与广度,但其根本的目标,还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美国或远或近、或大或小的国家利益 。且因为当时美国的政治军事势力还远非强大,美国政府在谈判过程中的努力与作为,更不大可能取得任何实质性的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