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也有限购令:明清时禁官员在为官地买房( 二 )


针对官员的限购令
从元朝开始,又出现了一种新的限购政策:不许当官的买房 。严格地讲,不是禁止所有官员买房,而是禁止蒙古官员在原南宋统治区域如江苏、浙江、福建等地买房 。为什么做出这种规定呢?还是两条原因:第一、蒙古灭了金国、西夏、大理和南宋,从前朝那里继承了许多国有房产 。在灭国的过程中,死在他们铁蹄下的平民也不少,那些平民的房子也因为无人看管而收归国有 。这样,在元朝初年,政府手里就握有大量公房,可以随心所欲地分给各级官员,作为他们的办公楼或者家属院 。换句话说,大多数蒙古官员都能分到房子,没必要再去购买 。
第二、南宋刚刚灭亡那会儿,一批任职江南的元朝蒙古官员嫌分到的公房太小,出去借住或购买民房 。借住民房的不仅强拿强要,而且强奸杀人;购买民房的也很蛮横,譬如一套房市价十万,他们只给五千,甚至一分钱不给,弄一张假合同,逼着原业主签字画押,房子就成他的了 。他们这样做,激起了极大民愤,各地义军纷纷起兵抗元 。为了抚慰江南、化解民怨,元世祖忽必烈于是颁布了禁止蒙古官员在江南购置产业的严令 。到了明清两代,不许官员买房的政策进一步扩大化,朝廷禁止所有官员在工作所在地买房 。明朝的规定是这样的:“凡有司官吏,不得于见任处所置买田宅 。违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 。”(《明代律例汇编·万历问刑条例·任所置买田宅》)敢在工作所在地买房,让朝廷得知,扒裤子打五十大板,开除公职,最后还要没收你买的房子 。
清朝的规定则在照搬明朝法律的基础上又加了一条:“旗员历任外省,有在任所置产者,勒限责令,变价回旗 。如有隐匿不报,查出财产入官,地方官失察,照例议处 。”(《乾隆实录》卷8)就是说,不光限制官员购房,还限制旗人购房,凡旗人去外地工作,胆敢在工作地买房,其所买房产由朝廷强制拍卖,拍卖所得归政府所有 。如发现旗人在工作所在地买房,当地官员也有责任向朝廷举报,如不举报,一旦查出,跟着买房人一起受处分 。明清政府何以要这样规定?目的是严防官员腐败,维护自身统治 。毕竟官员收贿方式花样繁多,又唯独无偿或者低价受赠不动产最难查清,于是干脆就不让他们在工作地拥有房产 。那些在任职地买了房的,会被默认为贪污,受到严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