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离婚被民政局要求先证明已婚!民政局:查无此卷( 二 )


到了县档案局,工作人员在系统中输入刘洁的名字、身份证号,依然没有婚姻关系的登记记录,也没有找到纸质的婚姻档案 。档案局给出的解决方案是,找到当年给他们办结婚证的人,并让对方开个证明,证明曾于2001年给刘洁和丈夫办理过结婚登记 。
刘洁又去到镇政府(2015年阳川撤乡改镇),十几年过去,早已找不到当时给他们办结婚登记的工作人员 。这之后,她又找过县政府,得到的答复依然是,需要去乡里开证明 。
如果能找到另一本结婚证,事情会简单很多 。刘洁说,每当再提起离婚时,张楠就会变得不耐烦,被问急了,便会抛出一句,“你去法院告我吧 。”
到法院起诉离婚,刘洁不是没有想过这条路 。她说自己去过镇上的法庭和县人民法院咨询,被告知,如果夫妻双方没有财产和孩子抚养权的纠纷,可以直接去民政局办理离婚 。她讲了在民政局离不了婚的原因,法院的工作人员说,如果想起诉离婚,还是要先证明两人存在婚姻关系 。如果没有结婚证和婚姻档案,法院无法立案 。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辉告诉深一度采访人员,1994年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传递了一个信息:国家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不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关系,无法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如果没有结婚证和婚姻档案,刘洁和丈夫只能算是同居关系 。执业以来,刘辉代理过很多婚姻家庭相关的案子,但刘洁的情况似乎是无解 。她在工作中,遇到过不少向她咨询的人,有的结婚很多年也没有办结婚证,有的是托人办的,有的是父母代办的,“特别是农村的会多些,有些到现在夫妻俩都不知道自己的证是真是假 。”
补领结婚证的流程显示,需要办理人提供损坏的旧结婚证或原始结婚档案,但这两样材料,刘洁都没有
无法证实的婚姻关系
这三年,刘洁很少回家,只有在外地读大学的儿子放假时,她才会回去住段时间 。每次回家,她都会再去相关部门问一问情况 。但问题似乎陷入无解的状态,无论是起诉离婚还是协议离婚,都要先证明两人结过婚,而能证实二人婚姻关系的结婚证和婚姻档案,刘洁一个也拿不出来 。
深一度采访人员从张楠同村一名已退休的村支书处了解到,刘洁和张楠确实是夫妻关系 。户口本上,她的婚姻状态也是已婚 。有人帮她出主意:双方先去补办结婚证,再离婚 。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告诉深一度采访人员,这确实是最方便的解决办法,民政局可以为他们补办结婚证,但需要当事双方一起来办理,现在的问题是男方不想来 。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
上述工作人员称,县婚姻登记处是2012年7月设立的,在此之前,各乡镇的婚姻登记工作在(镇)政府的婚姻办完成,后来,婚姻登记档案被移交到县档案局 。近年来,县民政局对全县的纸质婚姻档案进行了电子化录入 。平时遇到居民结婚证丢失的情况,他们会根据结婚档案为其补办新的结婚证 。
庄浪县档案局的工作人员称,在系统上没查到婚姻档案的话,可能是纸质档案在移交过程中遗失了,也可能是双方当时只领了结婚证但没有办理婚姻档案,那时候只领证没有婚姻档案的情况很多 。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千秋认为,婚姻档案的所有权主体是国家,并不是当事人,因此刘洁无权起诉镇政府或是档案局 。但相关行政主体丢失婚姻档案,直接侵害的是国家档案的管理秩序,在查证清楚后,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分 。
法院工作人员曾告诉刘洁,如果不能证明和张楠存在婚姻关系,双方存在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问题,可以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同居关系 。

女子离婚被民政局要求先证明已婚!民政局:查无此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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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一)》第三条提到,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