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的事例( 十 )


本条例所称蚕种、包括家蚕的原蚕种和普通蚕种;原蚕种包括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 。第三条蚕种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 。地方各级人民**应加强对蚕种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蚕种的科学研究,鼓励蚕种生产单位和使用者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保障全省蚕丝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四川省蚕种管理总站统一负责全省蚕种的管理工作 。
市、地、州和县级蚕种管理机构受省蚕种管理总站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蚕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蚕种生产、供应、质量管理和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蚕品种选育审定和推广第六条蚕品种资源受国家保护 。全省蚕品种资源的搜集、整理、保存、鉴定和研究,由省蚕种管理总站组织有条件的省级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具体实施 。第七条凡引进的蚕品种资源,必须经过检疫、隔离试养,确认无疫病后方能利用 。向国外提供蚕品种资源,必须按国家关于种质资源对外交流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家蚕品种的选育,由省蚕种管理总站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划,组织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进行 。
家蚕品种选育应从本省自然条件出发,适应商品生产发展的需要,培育出优质、高产、高效的蚕品种 。育种单位提供新蚕品种时,须提供品种性状及饲养技术等资料 。第九条加强原蚕种繁育体系的建设,确保推广品种的优良特性,育种单位应负责自育品种原原母种的保纯繁殖,提供生产部门定期更换 。第十条新蚕品种实行省统一审定制度 。省设立家蚕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全省新培育蚕品种的审定和引进蚕品种的审议 。家蚕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委员,由省蚕种管理总站从科研、教学、生产和管理单位的专家中聘任 。第十一条家蚕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合格的新蚕品种,由省蚕种管理总站公布 。各地在利用经审定合格的新蚕品种时,应经区域性试验和论证;经试验和论证可行的,由省蚕种管理总站统一组织生产和推广使用 。第十二条经家蚕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的蚕品种杂交组合型式不得更改 。未经审定或审定不合格的蚕品种,不得和平、推广和宣传 。
育种单位选育的新蚕品种,需要在省内试繁、试养的,按照家蚕品种审定委员会的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审定合格的新蚕品种在生产推广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弱点,家蚕品种审定委员会应提出终止推广的建议,并由省蚕种管理总站公布 。第十四条经审定合格的家蚕新品种,可以实行有偿转让 。新蚕品种繁殖技术的专利保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章蚕种生产第十五条全省蚕种场和蚕种冷库的建设,由省蚕种管理总站统一规划 。新建、扩建、改建蚕种场和蚕种冷库,报省蚕种管理总站批准后方能申办立项建设手续 。
蚕种场和蚕种冷库附近五公里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排放有毒物质、污染蚕种生产环境的砖瓦厂、农药厂、化工厂和油库等 。第十六条蚕种生产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技术力量,具有与蚕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桑园和稳定安全的原蚕基地 。
蚕种冷库必须具备相应的冷藏库房、仪器设备和技术力量 。第十七条蚕种生产和冷藏实行生产许可制度 。生产许可证由省蚕种管理总站根据全省蚕种的需求总量和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核发 。
科研、教学单位从事以供应、销售为目的的蚕种生产应申领生产许可证,但从事以科研、教学为目的蚕种生产除外 。第十八条原蚕种的繁殖生产,由省蚕种管理总站指定有条件的蚕种生产、科研、教学单位按省统一计划繁殖生产 。未经指定的蚕种生产、科研、教学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原蚕种的繁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