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续订藏印条约的主要内容条约原文内容介绍( 二 )


第三款 光绪十九年中英条约所有更改之处,应另行酌办 。西藏允派掌权之员与英国政府所派之员会议,详细酌改 。
第四款 西藏允定,除将来立定税则内之税课外,无论何项征收,概不得抽取 。
第五款 西藏应允所有自印度边界至江孜、噶大克各通道,不得稍有阻碍,且应随时修理,以副贸易之用;并于亚东、江孜、噶大克及日后续设之商埠,各派藏员居住,英国亦派员监管各该处英国商务 。如欲赍送公文信函于藏官,或驻藏各华官,均成责商埠居住之各该藏员接收转送 。复文回信,亦一律责成此员妥送 。
第六款 因西藏违约,英国派兵前往拉萨责问;又因英国边务大臣暨其随员护兵等被侮、被攻,是以西藏允兑给英国政府英金五十万镑,合卢比银七百五十万元,以赔补兵费及无礼侮攻各情 。此赔款应在英国政府随时所定之处或于藏境内,或于英境大吉岭、扎拉白古里等地面内清缴 。每年西历一月一日兑银十万卢比,七十五年缴清 。应于何处收兑,英国政府预先知照 。第一期应在西历一千九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照数兑交 。
第七款 俟以上所述之赔款照数缴清后,并第二、三、四、五等款内所称商埠切实开办三年后,英国政府于未办之先,仍于春丕驻兵暂守作质,至赔款清缴或商埠妥立三年后最晚之日为止 。
第八款 西藏允将所有自印度边界至江孜、拉萨之炮台、山寨等一律削平,并将所有滞碍通道之武备全行撤去 。
第九款 西藏允定以下五端,非英国政府先行照允,不得举办:
一、西藏土地,无论何外国,皆不准有让卖、租典或别样出脱情事 。
二、西藏一切事宜,无论何外国,皆不准干涉 。
三、无论何外国,皆不许派员或派代理人进入藏境 。
四、无论何项铁路、道路、电线、矿产或别项利权,均不许各外国或隶各外国籍之民人享受;若允此项利权,则应将相抵之利权或相同之利权,一律给与英国政府享受 。
五、西藏各进款,或货物或金银钱币等类,皆不许给与各外国或籍隶各外国之民抵押拨兑 。
第十款 此约共缮五分,由商定之员,在拉萨于光绪甲辰年七月二十八日,即西历一千九百零四年九月七日画押、盖印为凭 。
大英国边务大臣荣赫鹏印
达赖喇嘛印(此印乃噶尔丹寺长所钤)
噶布伦印
别蚌寺印
色拉寺印
噶尔丹寺印
西藏首领印
英藏各员现行声明,今日所立之约,以英文为凭 。
大英国边务大臣荣赫鹏印
边赖喇嘛印(此印乃噶尔丹寺长所钤)
噶布伦印
别蚌寺印
色拉寺印
噶尔丹寺印
西藏首领印
印度总督 士尔签押
印度总督所声明之附款,附于已经批准之光绪三十年七月二十八日,即西历一千九百零四年九月七日所立英藏条约之内 。
光绪三十年七月二十八日,即西历一千九百零四年九月七日,英国所派边务大臣荣赫鹏代英国政府与噶尔丹寺长罗生戛尔曾,暨噶布伦并色拉、别蚌、噶尔丹三大寺之呼图克图,兼与西藏民教诸首领,代表西藏所立之约,现经印度总督批准;并惠允饬将该约第六款,西藏应赔补英国入藏兵费,由原定七百五十万卢比,减为二百五十万卢比 。又复声明:该约所定之赔款,初缴三年三期之后,英国所派占守春丕之兵可以撤退 。惟该约第二款所立之商埠,西藏须按照第七款开妥三年;并须按照该约内各节,一一认真遵办 。
印度总督 士尔签押
此款于西历一千九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由印度总督当堂签押 。
印度政府外部大臣费礼夏
附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