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司法不乏防冤措施:出入人罪制度(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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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行刑讯的司法官吏实施反坐,有力地威慑了违法刑讯的行为 。第二,法律要求拷讯不得超过本罪应加处罚 。由于拷讯与最终的刑罚均为杖责,如果超过犯罪所应受杖刑,仍无法确定疑罪,就不允许再拷讯 。这样的制度设计,大大减少了因滥用拷讯而人为导致的冤假错案 。依赖拷讯的方式获取口供虽然为现代法律所明禁,但在司法实践中,类似的现象并不鲜见 。对此,除了将拷讯所得口供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之外,从现实的角度而言,本着保障人权的观念,需要建立更为细致的刑事讯问规范,加大司法人员非法刑讯的责任,从而严格控制拷讯 。
由于人类理性的限度及现实世界的极端复杂,司法错案很难绝对避免 。但是,通过正确的价值导向、科学并严格的制度设计,错案的比率是可以大大降低的 。中国历史中防止冤错的司法思想及制度,可以为当代司法带来诸多有益的启示,值得深入体会和借鉴 。
【古代司法不乏防冤措施:出入人罪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