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船信号旗,轮船的行使规则( 四 )


第三十一条 两船前后尾随行驶,其间距离上水不得少于后船的三个船长,下水不得少于五个船长(拖驳船队作为一个整体计算) 。
第三十二条 轮船及驳船之最大吃水剩余水深之规定:
一、轮船不得少于20厘米;
二、驳船如河底为沙底时,不少于10厘米,石底不少于15厘米;
三、装有危险品之轮、驳船,除按上述两项规定外,应再增加5厘米;在经过上述最浅水位航道时,轮船应减速慢车航行 。
第三十三条 未设夜间助航标志地段,在机器正常运转和月色明朗情况下,可以在好的航段中实行夜航,但在气候恶劣时严禁航行 。
第三节 过滩
第三十四条 两轮尾随行驶在狭窄弯曲或险浅水道内时,绝对禁止超越或抢滩 。
第三十五条 轮船行驶将进滩险、五花水、鼓喷水及弯曲危险水道时,应特别警惕有无来船音响及声号,并随时作好避让准备 。
第三十六条 两轮尾随行驶,在上滩或通过漕口时,后输应即停车等候,前轮上驶露尾后,应鸣长声汽笛一声,表示后轮可以继续前进 。
第三十七条 正驾长必须贯彻民主看滩精神,在组织引水员和水手看滩时,应当作到腿到、眼到、研究到、交待到、贯彻到 。轮船过滩必须当看必看,当转必转,当绞必绞,当吊必吊,不得冒险过滩 。
【轮船信号旗,轮船的行使规则】第三十八条 船员必须服从航监人员和航道工程队施工警戒人员的指挥,不得冒险行驶 。
第四节 避让
第三十九条 两船迎头相遇,即夜间互见对方红绿边灯,日间两船船首旗杆在一直线上时应各转舵向右行驶,以便互经对方左侧驶过 。
第四十条 两船交叉相遇,即在甲船一边灯处见到乙船另一边灯,并有发生碰撞之危险时,显示绿边灯之船应避让显示红边灯之船,显示红边灯之船应保持原行航向小心前进;倘因天气恶劣或其他原因,而彼此发现较迟时,显示红边灯之船亦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以免横越船头发生碰撞 。
第四十一条 在一般航行中两船相遇时,逆水行驶之船应避让顺水行驶之船,顺水行驶之船应将本船行驶方向通知来船,方向决定后不得临时改变 。
第四十二条 两船尾随行驶,后船欲超越前船时,按下列规定:
一、后船应先鸣汽笛一长声通知前船,在未得前船回答时,不得冒险追越 。
二、前船认为当时情况可以许可后船越过时,应即回答汽笛三长声并慢车缓驶,待后船越过 。
三、前船认为当时情况不许可后船越过时,可以不作回答 。
四、前船同意后船越过时,有选择航道或左或右之权,并应鸣放短声汽笛表明让路方向,后船应即答以相反之声号,同时向前船让出之航道谨慎驶过 。
五、追越船对被追越船应负无碍其航行之责,必须通过第三十一条所规定之距离后,方算追越完毕;在未追越完毕之前,绝不能横过被追越船之船头 。
第四十三条 轮船与木船相遇时,轮船除先鸣放汽笛一声表示警告外,并应发出让木船避让的信号,日间驾驶台右侧或船的右舷,向外上下摇动白旗,表示木船向本轮的右方避让;在上述左方向摇动白旗表示木船向本轮的左方避让 。夜间以一白光信号灯代替白旗,使用方法相同 。
木船如不能按轮船要求方向避让时应即以白旗在轮船希望通过的方向上下摇动 。在两船有碰撞之危险时,轮船应尽量避让木船,必要时应即稳车停驶,木船亦应采取必要措施,以求相互安全通过 。
几只木船同时尾随行驶时,应随第一只木船的方向避让,不得一左一右 。
第四十四条 两轮相遇应主动向对方介绍本船所遇到的航漕、滩险及水位变化情况与克服办法,以保船舶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