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所养犬死亡、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所养犬死亡、丢失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须将《天津市养犬登记证》送交原登记的公安机关予以注销 。仍需养犬的,应当依法重新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严禁私自留存已死亡准养犬的《天津市养犬登记证》,不得使用已死亡犬的《天津市养犬登记证》饲养新犬 。
禁止养犬重点管理区所养犬到一般管理区登记 。
第十七条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对准养的小型观赏犬,实行一犬一证 。牵小型观赏犬出户的,须随身携带《天津市养犬登记证》以备查验 。
第十八条 未办理养犬登记、养犬注册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安机关养犬登记的,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月26日市公安局制定的《天津市养犬审批登记年度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天津市公安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举报电话
广大市民如发现不文明养犬行为,可以拨打110进行举报,公安机关将第一时间出警,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
同时,就有关政策方面的咨询、涉犬问题的投诉建议,也可以拨打养犬管理支队办公电话:88292269 。
做文明人
文明养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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